這些教育類相關法律已經開始實施,有哪些新變化?
從今年6月1日起,將有一批新的法律法規生效,此次修訂的新法,給人印象最深的一點是,進一步強化了對考試作弊的懲處力度。除此之外,新法還將帶來哪些方面的變化呢?為了更好的了解新法,小U帶你對其做全面解讀。教育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國家采取措施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均衡發展,逐步縮小區域、城鄉、校際差距。國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推動教育公平。教育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國家制定學前教育標準,加快普及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特別是農村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教育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可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新教育法明確對考生作弊的可以取消考試成績、停止參加考試1年至3年;對組織、幫助作弊者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治安管理處罰;對疏于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門、考試機構人員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可以責令停止招生資格1 年至3 年,直至撤銷招生資格、頒發證書資格;以不正當手段獲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的,由頒發機構撤銷相關證書。教育法第八十條原來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頒發證書的資格。而新教育法在此基礎上對違規頒發證書的法律責任進一步做出細化規定。一、從辦學目標上講,增加了“為人民服務”;從教育方式上講,增加了“與社會實踐相結合”;從培養目標上講,由“德、智、體全面發展”拓展為“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對“原法”第四條做了如下修改:對我國教育方針任務的完善。特別是突出了“為人民服務”的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本質。對“原法”第五條做了如下修改:對高等教育任務的充實完善。增加了“社會責任感”培養的規定。三、刪除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實現了與民辦高等學校的對接。對“原法”第二十四條做了如下修改:重大制度修改,取消了高等學校“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規定。為營利性高等教育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高等教育發展的多樣性,有利于吸引更多社會資金進入高等教育。對“原法”第二十九條做了如下修改:對“設立審批權”制度的重大調整,體現了簡政放權的原則。規定本科以上由教育部審批;專科由省級政府審批、教育部備案;其他高教機構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明確而具體,取消原來“授權”的規定。改“聘請”為“委托”,更符合法律規定,委托具有法律效應。體現了對對受委托專家組成的評議機構的評議結果權威性的尊重。變更事項審批,對應設立審批,下放審批權限。五、對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的職責進一步做了明確界定。對“原法”第四十二條做了如下修改:對學術委員會制度的重要修改,增加了學術委職責,為教授治學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原3項職責基礎上,新增加3項職責,特別是對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范的其他事項的“依章審議、決定權”。六、從高等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社會三方面明確了高等學校辦學水平建設的責任。對“原法”第四十四條做了如下修改:關于教育評價制度的重大調整。變管理者評價,為管理者和社會共同評價。增加了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的法律規定。體現了理順舉政府、學校、社會之間的關系,推進“管辦評”分離的改革精神。對“原法”第六十條做了如下修改:完善了投入機制,突出了舉辦者(包括國家辦學和社會力量辦學)的投入義務。增加了受教育者合理分擔成本的規定。圖片來源:網絡
內容來源:中國教育新聞網
轉載:搜狐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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